根据清远市医保政策,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职工医保)门诊费用结算办法,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和统筹共济水平,保障基金结算和运行,减轻参保人门诊费用负担,我院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服务待遇,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1.报销比例:在职职工就诊报销比例为80%,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升至85%。2.支付限额: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,不设起付标准。3.选点要求:无需事先选点,符合条件即可直接享受待遇。执行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大目录:医保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。超出上述三大目录范围、与医保政策相冲突(工伤、生育保险、第三方责任等)、美容、健康体检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,不予报销。具体报销标准、范围及执行细则,均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规定为准。若后续政策调整,将按新规定执行。如有疑问,可致电我院医保科办公室0763-8667160,或前往医保科服务窗口现场咨询。本次调整旨在为全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公平、更可持续、更高质量的门诊医疗保障。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!